原告李**与被告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的委托代理人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经本院公告送达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诉称:原告自2014年3月起,为被告提供工程车驾驶劳务。后经结算,被告尚*原告工资20000元。2015年2月18日,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并约定被告于2015年5月结清欠款。欠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无钱为由拒绝。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工资20000元。
案经公告送达,被告刘**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为被告提供工程车驾驶劳务。2015年2月18日,...(本文书还有58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