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耿海华、陈**、张**、耿**、耿**、齐**、乔**、王*英犯盗窃罪一案,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6日作出(2012)石刑初字第263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耿**、乔**不服,均提出上诉。本院于2013年6月24日作出(2013)冀刑二终字第5号刑事裁定,撤销(2012)石刑初字第263号刑事判决,发回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案重审期间,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被告人耿海华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拐卖妇女、儿童罪,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4日作出(2013)石刑初字第132号刑事判决:1、耿海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本文书还有6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