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再审一审一致。该事实有经开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唐*供述:案发当日,其与康**跟随尚**出去办事,在川老板火锅店门前,尚**看到女友贺*仙的车,三人在饭店**楼发现贺*仙正与崔**喝酒,遂上前打了崔**,之后将贺*仙送至其***小区。崔**带着两个人***小区,双方又发生了争斗,随后***小区。通过公共电话叫来董宝巨等人,在皮毛街的十字路口,其见到郝**追上一个穿黄衣服的人,用匕首捅了那人腰部一刀,那人倒地后,其上前又捅了三刀,后又捅了中午打的人一刀,尚**用菜刀也砍了穿黄衣服的人,后来知道这个人死了。打完后就都逃离了现场。
2、被告人康**供述:在饭店及贺*仙***小区与崔**一方发生争斗的情节与唐*供述一致。还供述,尚**当时拿一把匕首,后其又与尚**到一家日杂店各拿了一把菜刀。再次看到崔**他们后,二人...(本文书还有269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