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诉被告王**夫妻财产约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12日按简易程序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兴独任审判,于4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黄**,被告王**及委托代理人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起诉称,2011年11月5日,原、被告签订婚前协议,约定“双方登记结婚后,甲方(即被告)将乙方(即原告)的名字写到杭州余杭区南庄兜村逸居城逸情苑2-4-**室的房产证上,并到房产所办理相关手续”。2011年11月11日,双方到哈尔滨呼兰区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此后被告一直拖着不肯去办理涉案房屋的过户手续,并且经常打骂原告。现起诉,请求判决确认原告为杭州市余杭区逸居城逸情苑**幢**单元**室房屋的共有权人,判令被告限期内协助办理相关过户手续。
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提供下列证据:1、婚前协议1份,用以证明原、被告双方在婚前约定涉案房...(本文书还有11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