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彭**、禹**、河南景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鹏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彭**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禹**,被告禹**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景鹏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赔偿原告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伤残补助费、精神抚慰金、交通住宿费等151670元,后来变更为135346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2月11日,原告在二被告承揽的泌阳县移民办发包的位于泌阳县××路工程正常施工时被机器轧伤左右手,伤后原告即入住医院进行治疗,现已治疗终结,经鉴定构成7级伤残。被告除支付医疗费用外,其余未予赔偿。
被告彭**辩称,彭**不是适格的...(本文书还有28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