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姚**诉被告吴**、浙江辰科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被告吴**现住址不明,本院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7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及其委托代理人吴**,被告浙江辰科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姚**诉称:第二被告系义乌市××江街道八角井工地破山工程施工企业,第一被告系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及现场管理人员。被告在上述工程施工过程中由原告驾驶挖机和破碎机为其提供劳务。2016年1月30日,双方经过结算确认原告在八角井破山工程共为被告提供破碎劳务37.5小时(按160元/时计算)、提供挖斗劳务16.5小时(按110元/时计算)。被告共需支付原告劳务费7815元。被告迟迟未支付该劳务费,原告起诉,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挖机劳务费7815元...(本文书还有12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