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原告与第三人均系建德市下涯镇施家村村民,其中第三人为该村党支部书记。2015年9月6日,原告向被告寄交《申请书》1份及“违法建筑实景”照片3页,要求被告对第三人位于施家村的违法建筑进行立案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被告于同年9月7日收到上述材料,于11月19日作出《告知书》,于11月24日将《告知书》送达原告。
另查明,原告提供的第1页照片中的房屋系第三人租用的土地上的房屋;第2页照片中的房屋无法证明系第三人的房屋;第3页照片中的房屋为第三人建造的房屋。原告阮**的房屋位于第三人所建房屋的右后方,之间有村道,晚于第三人建造,其余原告的房屋与第三人的房屋并不相邻。
本院认为,对...(本文书还有6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