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天津市河北区惠德顺餐厅与被告傅**、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五四医院(以下简称二五四医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津市河北区惠德顺餐厅的经营者王*进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赵**,被告傅**及其委托代理人梁*,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五四医院的委托代理人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天津市河北区惠德顺餐厅诉称,王*进是我餐厅的实际经营者。2011年7月30日,王*进与被告傅**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约定傅**将二五四医院靠黄纬路一侧的门市房两间半租予王*进经营餐厅,租赁期限自2011年7月31日至2041年8月1日,租期30年。签订合同时,傅**向王*进出示了2002年8月18日二五四医院全权委托傅**经营门市房的无期限全权委托书,并且王*进租赁诉争房屋被告二五四医院也知情。合同签订后,王*进投入巨资装修诉争房后开业,生意极好。2015年12月31日,被告二五四医...(本文书还有37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