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宁夏奥立升诺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得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宁夏贺*县德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晟小贷公司),原审被告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银民商初字第2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诺得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祁**,被上诉人德晟小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秦**,原审被告游**的委托代理人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7月31日,德晟小贷公司(贷款人)与游**(借款人)、诺得公司(担保人)签订编号为德晟借字2013第053号《个人借款合同》一份,约定:游**向德晟小贷公司借款800万元用于购材料;借款期限自2013年7月31日至2015年7月30日,借款利率执行年利率36%;按月结息,到期一次性归还借款本息;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担保方式为质押,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等贷款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的费用;诺得公司作为担保人,同意以诺得公司经销的“雷诺”牌机动车合格证提供担保,上述担保物详见《动产质押清单》;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合同落款处有借款人游**的签字,担保人诺得公司的盖章及法定代表人游**的签名及担保人朱*峰的签字;合同后附动产抵押清单,抵押物为30辆“科雷傲”不同型号的机动车合格证。同日,德晟小贷公司与诺得公司签订《权利质押合同》一份,约定:诺得公司上述质权暂作价900万元,最终以质权实现时处理出质权利所得价款为准;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合同落款处有出质人诺得公司的盖章及法定代表人游**的签名。诺得公司给德晟小贷公司出具借款质押承诺书一份,载明愿意承担质押担保责任,落款处有诺得公司的盖章及法定代表人游**的签名。同日,...(本文书还有695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