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宁夏瀛海天琛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瀛海公司)、因与上诉人银川军浩兰砼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军浩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中级人民法院(2015)银民商初字第1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瀛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上诉人军浩兰公司委托代理人冯**、雷**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瀛海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者依法改判(对房产抵顶水泥款不服,对欠款数额及违约金无异议);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军浩兰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显失公平,对军浩兰公司存在偏袒之嫌。瀛海公司与军浩兰公司于2014年6月25日签订《水泥买卖合同》后,瀛海公司按约履行了交付水泥义务,军浩兰公司至今仍下欠货款4119305.56元,经瀛海公司多次催要军...(本文书还有353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