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乐**与被告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法组成合议庭,2015年6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艾**、被告乐**委托代理人田**、王**到庭参加诉讼。后*原告申请追加刘**为共同被告,于2015年10月9日第二次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乐**、原告委托代理人艾**、被告乐**委托代理人田**、被告刘**委托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乐**诉称,被告乐**于2015年2月13日因生意周*需要,向原告提出短期借款要求,故双方在同日签订了借款合同,原告通过转账方式将人民币200万元借给了被告。同时,被告出具了借条、承诺书各一份予以佐证。借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催款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判令被告乐**返还其借款200万元及利息;(2)判令被告乐**给付原告实现该债权费用3万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申请追加被告刘**,并增加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刘**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被告乐**辩称,2015年2月13日答辩人向其借款200万元...(本文书还有23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