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24日原告段**与被告高**、辛**、汤**签订《个人借款/担保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2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5年4月24日至2015年7月23日止,约定月利率1.5%,即每月利息3000元,借款人每月23号之前付清,并按时偿还本金;并在第十条的违约责任中约定借款人未按时归还贷款本息,或发生其他违约情形的,贷款人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或部分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及其他费用,并支付违约金,直至解除合同;违约金为借款总额的百分之十五;约定担保人自愿向出借人提供合法有效的保证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为本合同项下贷款到期之日起两年;贷款人依据本合同约定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为贷款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担保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全...(本文书还有17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