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浙江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为与被告许xx追偿权纠纷一案,于2012年5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庾泳泓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2年6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xx、被告许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公司起诉称:2009年10月15日,被告与xx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协议》一份,约定xx公司根据被告的选择向原告购买ec210blc挖掘机四台、sb81破碎锤两台,并出租给被告。同时,根据原告与xx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以及原告出具的担保确认函,原告为被告提供连带保证。合同签订后,由于被告未按《融资租赁协议》的约定支付租金,原告为被告支付租金及其他款项共计1229978.30元,承担了保证责任,但被告至今未偿还原...(本文书还有25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