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与被告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磊独任审判,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提起反诉。因案情复杂,于2015年10月2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杨*磊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蒋*边和人民陪审员廖高上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11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梁定博担任记录。原告朱**及其委托代理人蒙**,被告王**的委托代理人覃谋启,证人闭贵宁、杨*、陈*、邱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诉称,2014年元月9日,原告与被告达成协议由被告转让车牌号为桂a×××××号别克牌轿车给原告,双方约定2014年2月10日后到车管所办理过户手续,但被告收到原告100000元押金之后并未交车辆交给原告或者和原告到车管所办理过户手续,经过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均拒绝履行义务,无奈原告要求退还购车押金,被告还是不予退还,为维护原告自身合法权益,现在原告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要求被告返还原告购车押金100000元,并要求支付违约利息3000元;...(本文书还有31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