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八上诉人及黄**共同为吴**建造房屋,双方口头约定每个项目均按照每平方米固定价格计算,并经过结算后支付工程款。根据双方的约定,吴**支付的是工程款,而不是劳动报酬。支付条件是八上诉人及黄**所做的每个项目完成,由双方进行结算后才支付。且八上诉人在进行房屋建造过程中与吴**之间亦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故一审确定八上诉人及黄**与吴**之间形成的是承揽关系正确。八上诉人主张其与吴**之间形成的是雇佣关系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八上诉人与黄**之间是什么法律关系的问题。八上诉人与黄**共同为吴**建房,九人共同劳动,工程款项也是按照各自的出工天数平均分配,因此八上诉人与黄**因共同承揽吴**的房屋建造工作,而形成劳务合作关系...(本文书还有65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