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与被告韦**、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及其委托代理人郭*,被告韦**及其委托代理人黄**,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韦**赔偿原告黄**各项损失78259.94元;2、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予赔偿,不足部分的80%由被告韦**赔偿;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2月3日20时许,原告黄**驾驶二轮摩托车沿田阳县田红线由那坡镇往田州镇方向行驶,无名氏驾驶一车辆在前方同向行驶,被告韦**驾驶桂l×××××号小型普通客车对向行驶,行至田阳县田红线××处,原告黄...(本文书还有25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