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顾**与被告北京天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兴物业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肖昌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顾**,被告天兴物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任**、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顾**诉称:我系已退休人员,于2015年2月份到被告天兴物业公司所在的***小区做物业管理工作。当时口头约定月薪4000元,物业费收费提成给付2000元不固定。因2014年被告天兴物业公司电梯没有年检被有关部门罚款,被告天兴物业公司于2015年12月份扣我工资1200元,说是由于我的疏忽***小区有一户主要装汽车充电装置,当时陈*同意了,但事后说不行了。为此,2016年2月份扣发我工资4800元。我多次找被告天兴物业公司催要,被告天兴物业公司以各种理由推托,拒绝支付。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天兴物业公司支付劳务费6000元,诉讼费由被告天兴物业公司承担。
被告天兴物业公司辩称:2015年...(本文书还有125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