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被告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贺**,男,系宁乡县征地拆迁管理所综合办主任。
两被告委托代理人刘*,湖南河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黄*不服被告宁乡县征地拆迁管理所土地行政协议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后,于同年10月30日向被告宁乡县征地拆迁管理所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在诉讼过程中,本院依法追加宁乡县国土资源局作为本案被告,并于同年12月10日向其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黄*及其委托代理人余**,被告宁乡县征地拆迁管理所和被告宁乡县国土资源局委托代理人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房屋在“宁乡县花明国际幸福城”项目征地范围内,2015年9月14日,原告与被告宁乡县征地拆迁管理所就原告房屋补偿事宜签订《拆迁房屋协议书》。
原告黄*诉称:2015年9月14日,因“花明国际幸福城”建设项目用地需要,原、被告签订《拆迁房屋协议书》。原告认为,被告与其签订的前述协议,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物权法》及《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请求确认原、被告签订的《拆迁房屋协议书》无效。
原告黄*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拆迁房屋协议书复印件,拟证明被告与原告签订的拆迁房屋协议无效;2、花明楼镇人民政府网站上下载资料两份,拟证明本案所涉的花明国际幸福城不属于公益建设项目而是商业旅游地产开发;3、宁乡县国土资源局网站上下载的两份资料,拟证明宁乡县国土资源局和宁乡县征地拆迁管理所均不具备签订房屋拆迁协议的职责;4、湖南省人民政府提供的花明国际幸福城征地放弃听证的情况说明,拟证明在省政府征地审批时被告宁乡县国土资源局伪造了这份证据,侵犯了本案在内的所有被征收人的合法权利。
被告宁乡县征地拆迁管理所...(本文书还有705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