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与被告铜陵联发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铜陵联发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方贝贝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及其委托代理人孙**,被告铜陵联发公司委托代理人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林**诉称,2013年9月,被告铜陵联发公司开发建设的汇金大厦项目开始对外宣传销售,并委托铜陵中房营销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铜陵中房公司)代为销售。原告拟认购被告销售的上述房产,分别于2013年9月23日交付定金30万元,9月24日交付45万元,10月8日交付35万元,10月22日交付94.5万元,合计共交付204.5万元。被告及铜陵中房公司分别出具收据4张,载明“铜陵商场定金”等内容。被告于2013年9月22日举行开盘活动,但被告预售许可证发证日期为2...(本文书还有18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