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重庆市创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联物业公司)与被上诉人陈**劳动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5日作出(2015)沙法民初字第06254号民事判决,创联物业公司
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赵*建、刘*荔组成合议庭共同负责对案件的处理,并于2016年5月24日进行了询问。上诉人创联物业公司委托代理人潘**,被上诉人陈**的委托代理人严**到庭参加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一审诉称,陈**于2014年2月6日开始在创联物业公司工作,工作地点为创联物业公司承包的第三军医大学大学城食堂,工作岗位为后勤采购。创联物业公司一直未与陈**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与陈**明确约定工资标准,并且于2014年11月30日后一直拖欠陈**工资。陈**除春节放假外未享受周*或法定节假日的休息权利,并且每天工作时间都在11小时以上。为维护陈**的合法权益,陈**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陈**与创联物业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创联物业公司向陈**支付2014年3月6日至2015年2月6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46772元、2014年12月1日至2015年5月31日期间的...(本文书还有48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