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于2009年1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夏**诉被告张**、邵阳市宝畅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畅公司)、新乡市新飞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飞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2008年1月12日14时左右,原告在武冈市邓元泰镇华塘村**号组公路旁被张**驾驶的湘e******号水泥罐车飞出的车轮打伤,造成左小腿骨折。因此,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新乡市新飞专用汽车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30654.05元(医疗费8204.05元、后续治疗费8000元、鉴定费4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40元、护理费2400元、交通费600元、误工费4460元、精神抚慰金6000元),由被告张**和邵阳市宝畅运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由三被告承担诉讼费。
被告张**辩称,事故认定书认定我方不负责任,我是宝畅公司雇请的职工,公司认为其也不负责任,故本案的赔偿责任应由新飞公司承担。
被告邵阳...(本文书还有83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