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判决判令汪*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证据充分,符合法律规定。1.王**侵占高温水公司财产的行为,发生在其与汪*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属于汪*与王**的共同债务。2.王**在其与汪*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侵占高温水公司800余万元财产,用于购买房产并登记在汪*名下,汪*对此明知且享受到犯罪所得收益,应当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王**与汪*月收入仅有几千元,扣除日常花销,根本没有巨额资金购买房产。且汪*在王**案发后,在案外人孙*某仅支付5万元的情况下,就主动为其办理过户手续,欲转移面积为232㎡的门市房,显系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该事实有公安机关及一审法院对孙*某所做《询问笔录》为证。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正确。法院对王**职务侵占罪作出判决的时间为2012年3月1日,《刑事诉讼法解释》施行时间为2013年1月1日,在该解释施行之前,刑事判决不可能判令追缴、退赔。高温水...(本文书还有80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