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鄂托克前旗敖勒召其镇大沙头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大沙头村委会)与被告吴*、第三人吴*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由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5日作出(2014)鄂前民初字第1172号民事判决,原告吴*、第三人吴*不服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3日作出(2015)鄂民终字第940号民事裁定,以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为由,撤销(2014)鄂前民初字第1172号民事判决,发回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重审。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鄂托克前旗敖勒召其镇大沙头村民委员会代理人尚**、陈**,被告吴**代理人王**、第三人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大沙头村委会诉称,原告于2006年6月30日将本村四社集体所有的(天保工程封闭)草牧场有偿承包给被告吴*。该协议中约定,承包期限为20年,承包期间被告不得在该草牧场内随意搞永久性住房或其他建设性建筑、不得破坏草原生态、不得向外转包等内容。但被告在承包草牧场后,不但自己在草场内随意乱建房屋、棚圈等设施,而且随意让第三人吴*、吴**在承包人所建房屋、棚圈约1.5公里以外建设永久性住房、棚圈设施、打机电井、乱开发草牧场、改变草场用途、安装大型喷灌设施开荒种地,随意将四社集体的草牧场未经四社村民同意让第三人任意占有和使用。在承包期内,被告严重破坏天保工程封闭多年的优质草场植被,在禁牧区域伙同第三人随意放牧、且超载放牧。被告的上述严重违约行为,导致四社集体的草牧场遭到严重破坏,使四社全体村民的利益受到严重的损害。激起了四社全体村民的强烈反对,引起集体上访,就此事经原告向镇政府和旗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并多次主持协调解决无果的情况下,原告于2014年6月4日向鄂前旗农村土...(本文书还有68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