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吴*与被告鄂托克前旗敖勒召其镇大沙头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大沙头村委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由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5日作出(2014)鄂前民初字第1042号民事判决,原告吴*、吴*不服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3日作出(2015)鄂民终字第939号民事裁定,以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为由,撤销(2014)鄂前民初字第1042号民事判决,发回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重审。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及吴**代理人吴**、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被告鄂托克前旗敖勒召其镇大沙头村民委员会代理人尚**、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吴*诉称,2006年6月3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草牧场承包经营协议书》,以20年期限(自2006年6月30日至2026年6月30日)承包被告约5000亩草牧场,之后原告在该草牧场上种草种树、打井上电、安装大型喷灌装置、兴建棚圈设施等,进行了巨大投入。2014年6月4日,被告向鄂前旗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解除双方上述协议,仲裁委于2014年8月1日裁决解除原、被告于2006年6月30日签订的《草牧场经营协议书》。现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继续履行该协议,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大沙头村委会辩称,1、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应当依法驳回;2、协议的双方为吴*和大沙头村委会,没有吴*,原告...(本文书还有573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