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与被告姚**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以及委托代理人巢**,被告姚**以及委托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何**诉称,原、被告于2001年相识恋爱,2003年元月举行结婚仪式后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同年11月26日补领了结婚证,××××年××月××日生育一子**,现在新桥中心小学读书。××××年××月××日又生育一子**,现在丹阳试验学校读书。近年来双方因家庭发生矛盾,2012年8月双方分居。2013年原告诉讼离婚,被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关系未得到改善,2013年底再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后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现再提起离...(本文书还有16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