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赵*,农民。
被告赵**,农民。
被告赵**,农民。
被告赵**,农民。
被告农**,农民。
被告黄**,农民。
被告赵**,农民。
上列被告委托代理人蒙**,广西新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靖西市新甲乡万吉村安吉屯村民小组。
负责人黄**,村民小组长。
委托代理人蒙**,广西新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农**与被告赵*、赵**、赵**、赵**、农**、黄**、赵**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3日受理,于2014年9月18日作出(2014)靖民一初字第1145号民事判决,被告赵*、赵**、赵**、赵**、农**、黄**、赵**不服判决,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5年8月7日,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遗漏当事人,作出(2015)百中民一终字第593号民事裁定,撤销靖西县人民法院(2014)靖民一初字第1145号民事判决,发回靖西县人民法院重审。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立案重新审理,追加靖西市新甲乡万吉村安吉屯村民小组作为被告参加诉讼,并依法另行组成由审判员隆振成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杜靖军、黄运宏参加的合议庭,于2016年5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戴颖担任法庭记录。原告农**及其委托代理人杨**,被告赵*、赵**、赵**、黄**及...(本文书还有49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