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与被告欧**、陈**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陈**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因被告陈**所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本院依法裁定予以驳回,被告陈**又提出上诉,经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裁定驳回其上诉。原告胡**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和被告陈**的委托代理人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欧**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诉称,2013年3月1日,原告与被告欧**、陈**签订一份《工程合同书》,双方约定由原告承建被告址在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镇九社村洋洲庙工程项目(该工程底层部分工程量在双方签订合同前已由陈**先期负责施工),并对该工程付款方式、双方责任、验收、施工内容材料等作出约定。合同签订次日,两被告以该工程底层部分已施工资金周*困难为由,要求原告先行支付200000元作为被告前期的工程费用款,原告于2013年3月2日通过银行汇入被告欧**的账户200000元,汇款当天被告欧**出具一份收据给原告。后双方...(本文书还有319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