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诉被告陈**、杨**、重庆硕华物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及其委托代理人潘**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依法缺席审理,因被告杨**、重庆硕华物资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其公告送达了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现公告期届满,二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唐**诉称,被告陈**、杨**因经营需要,从2012年起陆续向原告借款,经原告与被告陈**、杨**于2015年4月23日结算,扣除已还款部分,被告陈**、杨**尚欠原告借款35万元,并重新出具了借条及还款协议。约定被告陈**、杨**于2015年5月25日前还款10万元,2015年6月25日前还款10万元,2015年7月30日前还清余款15万元。如被告陈**、杨**未按约定还款,从2015年4月23日起按照日息千分之一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被告硕华物资有限公...(本文书还有221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