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贡**。
被告许**。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吕**,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赵*,江苏金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聚鑫塘典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聚鑫塘典当公司)与被告贡**、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苏聚鑫塘典当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赵**、被告贡**、许**委托代理人吕**、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2年7月9日,聚鑫塘典当公司原总经理马某某违规发放借款350万元给借款人赵*某,虽经原告方多次努力,但大部分款项仍无法收回,历经诉讼、执行程序,自2013年2月28日起尚有2804760元本金及利息费用等无法收回,因马某某系两被告(原告方**)委托至原告处担任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并一再承诺马某某在原告处任职期间给原告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两被告赔偿,两被告并于2012年11月30日和201...(本文书还有20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