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琼山民一初字第27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6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一、将登记在被执行人海南峰源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原琼山市府城镇铁桥五岳村委会(府灵路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琼山籍国用(1998)字第01-****号】办理过户至申请执行人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办理过户所需税费按有关规定各自承担;二、...(本文书还有455字未显示)
免责声明: 本网站登载的信息均来自于中国裁判文书网等依法公开的信息,仅对相关网站依法公示的信息向用户如实展示,并不主动编辑或修改被所公示网站上的信息的内容或其表现形式。受限于现有技术水平、各信息来源网站更新不同步等原因,不对文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负责。 请您在依据汇法网服务相关信息作出判断或决策前,自行进一步核实此类信息的完整或准确性,并自行承担使用后果。若案例中涉及到您的相关信息,需要加以屏蔽,请 点击此处 我们尽快为您处理。
扫描二维码,与汇法网微信互动
立即注册 忘记密码
自动登录 立即注册 忘记密码
检索费用: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