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琼山民一初字第72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6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一、将登记在被执行人海南峰源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原琼山市府城镇铁桥、五岳村委会(府灵路南)的二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琼山籍国用(1998)字第01-****号、01-00273号】办理过户至申请执行人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办理过户所需税费按有关规定各自承担;二、...(本文书还有48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