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袁**与被告湖南有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有色建设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4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同年5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袁**及其委托代理人袁*、被告有色建设公司委托代理人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袁**诉称:其于2005年2月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为“一种硬质合金纸质防震包装箱内垫”的实用新型专利,并于2006年3月22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0259.3,该专利权尚在有效期内。2010年2月,原告袁**发现被告有色建设公司制造并销售了侵犯原告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遂向株洲市知识产权局进行投诉。同年9月20日,株洲市知识产权局作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书》,认定被告有色建设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原告袁**的专利权,并责令其停止侵权,现该《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书》已经生效。但被告有色建设公司至今仍未停止侵权行为,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诉至人民法院,请求:1、确认被告有色建设公司制造、销售硬质合金包装箱内垫的行为侵犯原告袁**实用新型专利权;2、判令被告有色建设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专利侵权产品,并销毁生产侵权产品的专用机器设备;3、判令被告有色建设公司赔偿原告袁*...(本文书还有48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