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被害人徐××、张三×、孙××、张二×、杨××、钟××的陈述,证人张一×、苏××的证言,张二×损伤程度鉴定,鉴定意见,车辆鉴定,补充材料,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证明信,驾驶人及驾驶车辆基本信息查询,现场检验报告,接警单,赔偿协议书,不调解通知书,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户籍证明,附带民事材料,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诊断证明,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勘验照片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对被告人李××予以惩处。
庭审中,被告人李××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7日1时许,被告人李××醉酒后驾驶临时牌照为冀a×××××号玛莎拉蒂牌小型轿车,载乘坐人孙××、徐××、张三×...(本文书还有25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