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汤**。
原告镇江凯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亿公司)与被告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胡绪美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21日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凯亿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被告汤**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凯亿公司诉称,原被告于2014年7月3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本合同中约定,被告购买原告开发的凯园第**幢**层**号房屋,合同总价款为61万元整,合同附件四第一条和第二条也明确约定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合同签订后被告支付购房款23000元,但是没有按照合同及附件的约定按时支付剩余购房款。原告发函要求被告履行义务,但被告没有给予任何回复。诉讼要求:1、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2、被告支付违约金61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汤**辩称,签订合同时原告承诺能够获得贷款,后没有贷到款,被告要求退房,原告不同意,故没有缴纳余款。希望双方能够继续履行合同,如不能继续履行,同意解除合同,但不同意支付违约金。
经审...(本文书还有140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