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宋**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当日作出受理决定,向其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依法向被告宋**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邱恺独任审理,于2016年6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被告委托代理人李*、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诉称,原、被告于××××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年××月××日生育长子宋相宣,××××年××月××日生育次子宋**。由于草率结婚,婚后经常生气吵架。2013年8月份,原、被告在打工城市因生活琐事吵架,被告将原告赶离家门,分居生活至今。2016年春节前,原告要求被告回家商量婚姻问题,但被告拒不回家,导致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起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决原...(本文书还有11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