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该争议焦点,本院认为,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被告人保宿迁公司对原告曾**在泗阳仁慈医院住院治疗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合理性提出异议并申请司法鉴定,经鉴定认为原告曾**2015年9月9日至2015年9月24日在泗阳仁慈医院产生的医疗费用中,有2388.2元检查费用可视为不合理费用,故被告人保宿迁公司对原告曾**在泗阳仁慈医院住院治疗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中2388.2元检查费用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认为,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机...(本文书还有118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