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30日,原告王**在被告平安保险河南公司处为豫p×××××小型轿车投保了机动车交通强制责任保险、车辆损失险及不计免赔等险别;其中,车辆损失险责任限额188655元,保险期间自2011年12月31日零时起至2012年12月30日二十四时止。2012年6月19日16时50分,陈*棒无证驾驶无牌钱江三轮摩托车顺郸城县支农路与北环路交叉口加油站处时,与相对行驶的原告王**驾驶豫a×××××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原告王**在周*市中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为修车花去工时、材料费合计10300元。2012年6月28日,郸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郸公认字...(本文书还有6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