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机床公司辩称:一、被告机床公司与长机公司是两个独立的法律主体。涉案款项是原告与长机公司发生的业务往来,与机床公司无关。二、涉案《债务清偿与减免协议书》,不是机床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也不符合客观事实,是无效协议。该协议是长机公司与原告协商出具的,机床公司因当时与长机公司有合并的意向,而由长机公司以机床公司的名义来签订该协议。但双方合并未实际履行合同,且机床公司的答辩人股东友谊阿波罗*司发现此问题后也马上向长机公司发出通知,要求收回长机公司以机床公司名义签订的该协议书。其次,涉案实际债务人是长机公司而非机床公司,机床公司对长机公司与原告间的往来不知情,不是债务的承担主体,机床公司无权代长机公司进行货款的结算及确认。协议中关于机床公司与原告一直有业务往来与客观事实不符。长机公司并未将债务转让给机床公司,而只是与原告约定由机床公...(本文书还有18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