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梁**。
被告陈**。
被告李**。
原告张**诉被告梁**、陈**、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张**的委托代理人王**、邓**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梁**、陈**、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8月3日,原告与三被告签订一份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梁**、陈**向原告借款10万元;借款利息按月息3%计算,利**原告向被告交付借款之日起算,至被告梁**、陈**还清原告借款之日止;借款期限为8个月,自2014年8月3日起至2015年3月3日止;如被告梁**、陈**逾期还款,每月应按欠款额2%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如因被告梁**、陈**违约到期仍未归还借款的,被告梁**、陈**承担原告全部损失;被告李**承诺为借款合同的担保人,承担连...(本文书还有20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