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袁*与被告蓝**、南宁运洁城市建筑垃圾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洁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兴宁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兴宁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的委托代理人熊**,被告人保财险兴宁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蓝**、运洁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袁*诉称:2015年1月15日0时40分,被告蓝**驾驶被告运洁公司所有的桂a×××××号重型自卸货车沿仙葫大道行驶时,车头撞上正常行驶的原告袁*所有的桂a×××××小轿车尾部,致使桂a×××××小轿车严重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南宁市交通警察支队第九大队作出(2015)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蓝**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事故发生后,桂a×××××小轿车经被告人保财险兴宁支公司定损,在南宁市粤宝汽车...(本文书还有310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