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诉讼代理人冯**,浩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
原告李**诉被告李**、李**继承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2月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3月11日、2016年3月10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法定代理人毛**的委托代理人祖**、被告李**、李**的共同诉讼代理人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李**、李**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中止审理。本院于2015年6月9日,裁定中止审理本案。被告李**在审理过程中死亡。2016年3月7日,本院恢复审理本案...(本文书还有1023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