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汪**与被告李**、胡*、安徽印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印象装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方贝贝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汪**及被告印象装饰公司委托代理人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及胡*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汪**诉称:被告李**及胡*系夫妻关系,也是企业股东关系,两被告分系印象装饰公司法人和股东。2014年2月,被告胡*与原告面谈约定由原告向其芜湖大学城等工地提供玻璃,谈好到货后基本不欠款。2014年2月至10月,原告依约供货,总货款共计2040880元整。截至2015年2月16日,三被告共给付货款150万元,余款由被告李**出具欠条,但经原告催讨至今未支付。请求判令三被告支付欠款540880元整;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被告李**及胡*未作答辩。
被告印象装饰公司在庭审中辩称:原告诉称的供货及欠款属实,但买卖合同的相对方为原告与被告印象装饰公司,被告李**及胡*并非适格被告,也非债务人;原告与印象装饰公司曾口...(本文书还有9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