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诉被告李**、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盛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蒋**、被告陈*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诉称:2014年3月23日被告从原告处借款20万元,借条约定还款期限为一个月,担保人为陈*,现还款期限已过,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拒付,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李**偿还借款20万元并支付利息2万元,被告陈*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陈*辩称:没有任何一方和我讲过还钱的事情,我不愿意承担还款责任,我也没有能力承担。
被告李**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庭出具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23日,被告李**借原告王*20万元用于资金周*,并于当日书写借条一张,承诺于一个月后还清,被告陈*为担保人,后被告至今未偿还借款。
上述事实...(本文书还有12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