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赵**与被上诉人鲁山县万合田园度假山庄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赵**于2015年10月13日向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鲁山县万合田园度假山庄有限公司排除妨碍归还林地2.4亩;并承担诉讼费用。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9日作出(2015)鲁民初字第2842号民事裁定,赵**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将本案移送本院,本院于2016年5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赵**的委托代理人李*,被上诉人鲁山县万合田园度假山庄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到庭参加了诉讼。
原审认为,本案赵**以鲁山县万合田园度假山庄有限公司侵犯赵**的林地使用权而主张物权保护,在诉讼中赵**提供了鲁山县尧山镇下坪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显示鲁山县万合田园度假山庄有限公司占用赵**林地2....(本文书还有26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