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与被告宋*、第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6月28日作出(2015)绥北城民初字第176号民事判决书,第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不服该判决,上诉于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绥化中院于2015年12月17日作出(2015)绥中法民二商终字第125号民事裁定书,以原审判决程序违法为由,裁定:一、撤销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2015)绥北城民初字第176号民事判决书;二、发回北林区人民法院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审理,原告唐**委托代理人刘**、被告宋*的委托代理人韩**、第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唐**诉称,2015年1月17日10时许,原告乘坐被告宋*所有的×××号大型客车行驶至绥化市北林区秦*公路零公里处时与另一车相撞,致原告腰部等多部位受伤。原告受伤后入...(本文书还有387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