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新疆华宝钙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宝钙业公司)与被告郭**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道.朱*加尼丁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宝钙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被告郭**的委托代理人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华宝钙业公司诉称,被告郭**为原告华宝钙业公司的劳务人员,2014年至2015年度,被告代理原告销售轻质碳酸钙,并负责所销售货款的结账工作。2015年4月至6月期间,被告利用代理原告销售、收取销售货款的机会,将收取的原告公司货款现金230423元及500000元银行承兑汇票一张私自占有,并将原告公司拥有管理权、使用权、收益权的新a-508a1大众帕萨特轿车一辆开走,原告多次通知其返还上述财产,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脱。现原告华宝钙业公司要求被告返还现金货款230423元、500000元银行承兑汇票的货款及原告公司新a-508a1大众帕萨特轿车一辆,并赔偿给原告造成的损失31634.56元。
被告郭**辩称,同意向原告华宝钙业公司返还货款...(本文书还有23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