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广西贺*市桂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桂东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贺*市八步区人民法院(2015)贺八民二初字第5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1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凌丽琪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邓行奇、张依传参加的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谢*闲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21日,原告陈*(乙方)与被告桂东公司(甲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桂东公司将贺*市鞍山西路**号贺*桂东·汇豪国际城第**栋**单元**号房出卖给原告**房屋总价款545996元。第八条约定交房时间为2012年12月30日前,如遇下列特殊原因,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一是遭遇不可抗力,二是其他非出卖人能控制的因素,如政府有关庆典、计划...(本文书还有182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