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因抚养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初字第7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被上诉人王**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原、被告曾系夫妻关系,双方婚后于2012年12月**日生育一女取名张*某。2014年5月8日,双方协议解除婚姻关系,并在婚姻登记机关进行了离婚登记。双方协议离婚的同时对子女抚养约定:“婚生女张*某由男方抚养,女方每月支付抚养费420元,抚养费随工资增加调整,每月10日前转账……在不影响孩子正常生活情况下,2岁以内每月探望不少于8天,2岁以后每月不少于4天,其他时间另行商议。”至今被告未将孩子交原告抚养,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确定双...(本文书还有263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