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青海天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天泽公司)与被告刘**、被告蒋**、被告王*、第三人青海瑞丰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丰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10月20日作出受理决定,本案由审判员王*主审并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顾植梅、人民陪审员贺*霞参加评议,于2016年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袁**、被告刘**、被告王*、第三人委托代理人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蒋**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天泽公司诉称,2013年6月份,原告和被告刘**签订了《汽车销售合同》,被告刘**向原告购买了20辆欧曼自卸车,总价款为5800000;20辆台厢式运输半挂车,总价款为2240000元,合计总价为8040000元,购车后被告刘**逾期拒不付款,2014年6月4日,原告起诉至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市中院),经市中院庭审查...(本文书还有373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