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新乡市宝宇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宇公司)诉被告河南省华方通医药有限公司(华方通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宝宇公司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决定受理,并向被告华方通公司送达了起诉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由审判员李*利独任审判,于2016年5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宝宇公司委托代理人范**、韩*,华方通公司委托代理人曹**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宝宇公司诉称:原告依法持有的票号为10500053/23202283,出票日期为2015年5月28日,出票金额均为613000元,出票人为江西省福斯特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深圳盖瑞五金塑胶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因不慎丢失,依法向票据支付地宜春市袁*区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期间,河南宏岳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岳公司)申报权利,袁*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15)袁*催字第5号民事裁定书终结程序。原告向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宏岳公司返还该票据。在庭审中宏岳公司提供的证据显示涉案的票据是从华...(本文书还有3311字未显示)